信托旨在为家庭提供安全感和清晰的安排,但当受托人丧失行为能力、移居海外,或根本无法履行职责时,事情就会变得复杂。如果您是受托人、受益人,或正面临移除或更换受托人的家庭成员,了解《1925年受托人法》第36(1)条至关重要。本指南旨在帮助您厘清流程、回应常见疑虑,并为现实情境提供实用步骤。

第36(1)条到底规定了什么?

《1925年受托人法》第36(1)条赋予特定人员权力,可任命新受托人替代无行为能力、已死亡,或已离开英国超过十二个月的受托人。这并不是一种可基于任何理由移除受托人的一般性权力——它是为可能扰乱信托管理的特定问题提供的解决方案。

例如,如果某位受托人丧失精神行为能力、去世,或连续超过十二个月居住在英国境外,其他仍在任的受托人或其他获授权人员即可任命替代人选。这样可以确保信托顺利运作,并保护受益人的利益。

谁可以移除或更换受托人?

根据第36(1)条任命新受托人的权力,通常由信托契约中指定的人行使;如果没有指定,则由在世或继续在任的受托人行使。如果没有继续在任的受托人,则最后一位在世受托人的个人代表可以行使该权力。

首先检查信托契约非常重要。有些契约包含明确的受托人移除权,这会让流程更简单。如果契约未作规定,第36(1)条可作为补充依据。

第36(1)条适用的常见情形

我们来看几个现实例子:

  • 丧失行为能力:
    Margaret 是某家族信托的三名受托人之一。她中风后已无法作出决定。其余两名受托人在确认她丧失行为能力后,依据第36(1)条为她任命了新的受托人。



  • 受托人死亡:
    受托人 John 去世。为维持信托运作,存续受托人需要任命新人。第36(1)条允许他们这样做,而无需等待漫长的法律程序。



  • 离开英国:
    David 因工作移居澳大利亚,并连续超过十二个月身处英国境外。其他受托人可以依据第36(1)条将其替换,但前提是其离境必须是连续的。即使短暂返回英国,也会中断十二个月期间,这一点已在 Re Walker [1910] 1 Ch 259 中得到确认。

常见误解与常见错误

很多人以为受托人可以因任何理由被移除,或者所有受托人都必须同意更换。实际上,第36(1)条仅限于无行为能力、死亡或长期缺席。如果您希望拥有更广泛的权力,信托契约必须明确写明。

Explainer card for Removing and Replacing a Trustee: Trustee, Removing, Replacing.

另一个常见错误是误解“离开英国”的规则。十二个月期间必须连续不中断——任何返回英国的行为,即使只是短暂停留,也会重新计算。这可能会让家属在受托人因度假或商务往返时措手不及。

还有人认为移除受托人需要其同意。事实上,只要满足法律要求,第36(1)条即可在不顾受托人意愿的情况下适用(见 Re Stoneham’s Settlement [1953] Ch 59)。

移除或更换受托人的实务步骤

  1. 检查信托契约:
    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,先仔细阅读信托契约。查找有关移除或任命受托人的条款。如果契约赋予了具体权力,请按其指示执行。



  2. 确认移除依据:
    确保该受托人确已丧失行为能力、已死亡,或已离开英国超过十二个月。如有需要,收集证据——例如无行为能力的医疗报告、死亡证明或旅行记录。



  3. 确定由谁任命新受托人:
    如果契约指定了某人,应由其行使该权力;如果没有,则由继续在任的受托人或最后一位在世受托人的个人代表作出任命。



  4. 准备任命契据:
    这份法律文件用于记录移除与更换。应由有权任命的人签署,并载明离任与新任受托人的详细信息。



  5. 登记变更(如需要):
    如果信托持有土地,您需要更新土地注册处记录。提交任命契据及任何支持文件。



  6. 通知受益人和其他受托人:
    良好的沟通有助于避免误解。请告知所有相关方这一变更,并提供相关文件副本。

棘手情形的替代处理方式

如果信托契约未赋予足够权力,或受托人之间存在分歧,您可能需要向法院申请指示。法院具有固有管辖权,可在受托人继续参与会妨碍信托得到妥善管理时将其移除(见 Letterstedt v Broers (1884) 9 App Cas 371)。

如果受托人不回应或拒绝配合,请记录您尝试联系其的过程。这在您需要向法院证明移除具有正当性时会有所帮助。

对于只有一名受托人的信托,或所有受托人都无行为能力或不在场的情形,可能需要法院或最后一位受托人的个人代表介入。

判例法:让规则落到实处

  • Re Walker [1910] 1 Ch 259:
    明确十二个月的缺席必须是连续的。即使短暂返回英国,也会中断该期间。

  • Re Stoneham’s Settlement [1953] Ch 59:
    确认依据第36(1)条移除受托人时,无需其同意。

  • Letterstedt v Broers (1884) 9 App Cas 371:
    确立了法院在符合信托最佳利益时移除受托人的权力。

给家庭和受托人的建议

  • 妥善保存所有受托人任命和移除的清晰记录。

  • 与受益人保持坦诚沟通,避免猜疑或混淆。

  • 如有疑问,请向遗嘱认证登记处或法院寻求澄清。

  • 考虑更新信托契约,加入明确的移除权,以便未来更灵活。

结论

依据《1925年受托人法》第36(1)条移除或更换受托人,是应对无行为能力、死亡或长期缺席等情形的实用方案。通过理解规则、检查信托契约并按正确步骤操作,您可以让信托顺利运作,并保护所有相关方的利益。如果遇到障碍,请记住法律提供了替代路径,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介入。

免责声明: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,不构成法律、财务或税务建议。您应结合自身情况,如需具体指导,请寻求专业支持。相关要求和程序可能会发生变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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