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托本意是为家庭提供安全感和清晰的安排,但当受托人失去行为能力、迁居海外,或者根本无法履行职责时,事情就会变得复杂。如果你是受托人、受益人,或是正面临移除或更换受托人这一挑战的家庭成员,了解《1925年受托人法》第36(1)条至关重要。本指南旨在把这一过程讲清楚,回应常见担忧,并为现实中的情形提供实用步骤。

第36(1)条到底怎么说?

《1925年受托人法》第36(1)条赋予某些人权力,可以任命一名新的受托人来代替因无能力行事、已经去世,或已离开英国超过十二个月的人。它并不是一种为了任何原因都能移除受托人的一般性权力——相反,它是用来解决会干扰信托管理的特定问题。

例如,如果一名受托人失去心智能力、去世,或连续超过十二个月居住在英国境外,剩余的受托人或其他有权人士就可以任命替代者。这样可以让信托顺利运作,并保护受益人的利益。

谁可以移除或更换受托人?

根据 s36(1) 任命新受托人的权力,通常由信托契约中指定的人行使;如果没有这样的人,则由存续的或继续担任的受托人行使。如果没有继续存在的受托人,则最后一位在世受托人的个人代表可以行使该权力。

首先要检查信托契约。有些契约包含专门的受托人移除权,这会让程序更简单。如果契约没有相关规定,s36(1) 就提供了一个备选方案。

第36(1)条适用的常见情形

让我们看看几个现实中的例子:

  • 失去行为能力:
    玛格丽特是一个家族信托的三名受托人之一。她中风后已无法作出决定。其他两名受托人在确认她已失去行为能力后,依据 s36(1) 任命一名新受托人接替她的位置。


  • 受托人死亡:
    约翰是一名受托人,后来去世。幸存的受托人需要任命新人,以维持信托运作。第36(1)条允许他们这样做,而无需等待漫长的法律程序。

  • 离开英国:
    大卫因工作搬到澳大利亚,并在英国境外停留超过十二个月。其他受托人可以根据 s36(1) 替换他,但前提是他的离开是持续不断的。即使短暂回到英国,也会打断这十二个月的期间,正如 Re Walker [1910] 1 Ch 259 所确认的那样。

常见误解与常犯错误

很多人以为受托人可以因为任何理由被移除,或者所有受托人都必须同意更换。实际上,s36(1) 只适用于失去行为能力、死亡,或长期离境。如果你想要更广泛的权力,信托契约必须明确写入。

另一个常见错误是误解“离开英国”这一规则。十二个月必须连续不中断——任何返回英国的行为,哪怕只是短暂停留,都会重新计算。这可能会让家庭措手不及,尤其是当受托人回国度假或出差时。

还有人认为移除受托人必须得到其同意。事实上,只要满足法律要求,s36(1) 的适用并不需要受托人同意,受托人的意愿并不影响结果(参见 Re Stoneham’s Settlement [1953] Ch 59)。

移除或更换受托人的实务步骤

  1. 检查信托契约:
    在做任何事情之前,先仔细阅读信托契约。查找任何关于移除或任命受托人的条款。如果契约赋予了明确权力,就按照这些指示执行。

  2. 确认移除理由:
    确认该受托人是否无能力行事、已经去世,或已离开英国超过十二个月。如有需要,收集证据——例如证明无行为能力的医疗报告、死亡证明或旅行记录。


  3. 决定由谁任命新受托人:
    如果契约指定了某个人,就应由其行使该权力。如果没有,则由继续担任的受托人或最后一位在世受托人的个人代表进行任命。

  4. 准备任命契据:
    这份法律文件记录移除与更换的过程。应由有权任命的人签署,并写明离任和新任受托人的详细信息。


  5. 登记变更(如需要):
    如果信托持有土地,你就需要向土地注册处更新信息。提交任命契据及任何支持文件。

  6. 通知受益人和其他受托人:
    良好的沟通有助于避免误解。让所有相关人员知晓这一变更,并提供相关文件的副本。

处理棘手情况的替代办法

如果信托契约没有赋予足够的权力,或者受托人之间存在分歧,你可能需要向法院申请指示。法院具有固有管辖权,如果某位受托人的继续参与会妨碍信托得到妥善管理,法院可以将其移除(参见 Letterstedt v Broers (1884) 9 App Cas 371)。

如果某位受托人不回应或拒绝配合,请记录你尝试联系他的所有过程。若你需要向法院证明移除有正当理由,这些记录会很有帮助。

对于只有一名受托人的信托,或所有受托人都无能力行事或已离境的情形,法院或最后一位受托人的个人代表可能需要介入。

判例法:让规则更具体

  • Re Walker [1910] 1 Ch 259:
    明确十二个月的离境必须是连续的。即使短暂返回英国,也会中断该期间。

  • Re Stoneham’s Settlement [1953] Ch 59:
    确认在 s36(1) 下移除受托人并不需要受托人本人同意。

  • Letterstedt v Broers (1884) 9 App Cas 371:
    阐明了法院在符合信托最佳利益时移除受托人的权力。

给家庭和受托人的建议

  • 妥善保留所有受托人任命与移除的清晰记录。

  • 与受益人保持坦诚沟通,避免猜疑或混淆。

  • 如有疑问,可向遗嘱认证登记处或法院寻求澄清。

  • 考虑更新信托契约,加入明确的移除权,以便未来更灵活。

结论

根据《1925年受托人法》第36(1)条移除或更换受托人,是一种适用于家庭面对无能力、死亡或长期离境时的实用方案。只要理解规则、检查信托契约并按正确步骤操作,就能让信托顺利运作,并保护各方利益。如果遇到障碍,请记住法律提供了补救办法,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介入。

免责声明: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,不构成法律、财务或税务建议。你应结合自身情况考虑,并在需要具体指导时寻求专业支持。相关要求和程序可能会发生变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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