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託原意是為家庭提供保障和清晰指引,但當受託人失去行事能力、移居海外,或根本無法履行職責時,情況就會變得複雜。如果你是受託人、受益人或面對移除或更換受託人挑戰的家庭成員,了解 1925 年《受託人法令》第 36(1) 條至關重要。本指南旨在拆解這個程序,回應常見疑慮,並為實際情況提供實用步驟。
第36(1)條實際上說了甚麼?
1925 年《受託人法令》第 36(1) 條賦予某些人士權力,可委任新受託人取代無法行事、已去世,或已離開英國超過十二個月的受託人。這並不是一項可因任何理由移除受託人的一般權力——相反,它是針對那些會打亂信託管理的特定問題而設的解決方法。
舉例來說,如受託人喪失精神行為能力、去世,或連續超過十二個月不在英國,餘下的受託人或其他獲授權人士便可委任替代人選。這樣可令信託運作暢順,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。
誰可以移除或更換受託人?
根據 s36(1),委任新受託人的權力通常屬於信託契據內指定的人士;如沒有指定人士,則由尚存或繼續留任的受託人行使。如果沒有繼續留任的受託人,則可由最後尚存受託人的遺產代理人行事。
首先要查閱信託契據。有些契據載有具體的受託人移除權力,會令程序更簡單。如契據沒有說明,s36(1) 便可作為後備方案。
第36(1)條適用的常見情況
以下看看幾個實際例子:
喪失行事能力:
Margaret 是一個家族信託的三名受託人之一。她中風後已無法作出決定。其餘兩名受託人在確認她無行事能力後,依據 s36(1) 委任一名新受託人取代她。受託人去世:
John 是受託人之一,已經去世。尚存的受託人需要委任新人,以維持信託運作。第36(1)條容許他們毋須等待漫長的法律程序便可這樣做。離開英國:
David 因工作移居澳洲,並連續超過十二個月不在英國。其他受託人可依據 s36(1) 將他更換,但前提是他的離境必須是連續的。即使短暫返回英國,也會打斷這十二個月的計算,正如 Re Walker [1910] 1 Ch 259 所確認。
誤解與常見錯誤
很多人以為受託人可因任何理由被移除,或者所有受託人都必須同意更換。實際上,s36(1) 的適用範圍只限於喪失行事能力、死亡或長期缺席。如你想要更廣泛的權力,信託契據必須明文加入。
另一個常見錯誤,是誤解「離開英國」這個規定。十二個月的期間必須是連續不斷的——任何返回英國的情況,即使只是短暫停留,都會重新計算。若受託人因度假或公幹回英國,家人便可能因此措手不及。
有些人以為移除受託人必須取得該受託人的同意。其實,只要符合法律要求,s36(1) 即使在受託人不同意的情況下仍可行使(見 Re Stoneham’s Settlement [1953] Ch 59)。
移除或更換受託人的實際步驟
先查閱信託契據:
在採取任何行動前,先仔細閱讀信託契據。找出有關移除或委任受託人的條款。如契據已訂明具體權力,便要依照該等指示辦理。確認移除理由:
確保該受託人確實無法行事、已去世,或已離開英國超過十二個月。如有需要,收集證據——例如證明無行事能力的醫療報告、死亡證明書或旅行紀錄。決定由誰委任新受託人:
如契據已指定某人,便應由該人行事;如沒有指定,則由繼續留任的受託人或最後尚存受託人的遺產代理人作出委任。擬備委任契據:
這份法律文件會記錄移除及更換的安排。文件應由有權委任的人士簽署,並載明離任與新任受託人的資料。登記變更(如有需要):
如信託持有土地,你便需要更新土地註冊處紀錄。請提交委任契據及任何支持文件。通知受益人及其他受託人:
良好的溝通有助避免誤會。應通知所有相關人士有關變更,並提供相關文件副本。
棘手情況的變通方法
如信託契據提供的權力不足,或受託人之間出現分歧,你可能需要向法院申請指示。法院具有固有司法管轄權,可在受託人繼續參與會妨礙信託妥善管理的情況下,將其移除(見 Letterstedt v Broers (1884) 9 App Cas 371)。
如受託人未有回應或拒絕合作,應記錄你嘗試聯絡對方的所有過程。若你需要向法院證明移除是有理據的,這些紀錄會有幫助。
對於只有一名受託人的信託,或所有受託人都無法行事或不在英國的情況,法院或最後一位受託人的遺產代理人可能需要介入。
判例:實際應用
Re Walker [1910] 1 Ch 259:
釐清十二個月的缺席必須是連續的。即使短暫返回英國,也會打斷該期間。Re Stoneham’s Settlement [1953] Ch 59:
確認根據 s36(1) 移除受託人時,不需要取得該受託人的同意。Letterstedt v Broers (1884) 9 App Cas 371:
列明法院如認為符合信託的最佳利益,可行使權力移除受託人。
給家庭及受託人的提示
妥善保存所有受託人委任及移除的清晰紀錄。
與受益人保持坦誠溝通,以免引起猜疑或混亂。
如有疑問,請向遺囑認證處或法院查詢。
考慮更新信託契據,加入清晰的移除權力,以便日後更有彈性。
結論
根據 1925 年《受託人法令》第36(1)條移除或更換受託人,是家庭在面對喪失行事能力、死亡或長期缺席時的一個實際解決方案。只要了解規則、查閱信託契據,並依照正確步驟辦理,你便可令信託順暢運作,並保障各方利益。如遇到障礙,請記得法律提供了變通方法,必要時法院亦可介入。
免責聲明: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,不構成法律、財務或稅務意見。你應按自身情況作出考慮,如需具體指引,請尋求專業支援。相關要求及程序日後可能會有所更改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