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託旨在為家庭提供保障和清晰度。
但當受託人喪失行為能力、移居海外,或無法履行職責時,情況會變得複雜。
如果您面臨撤換或更換受託人的挑戰,了解《1925年受託人條例》第36(1)條至關重要。
本指南旨在簡化流程,解答常見疑慮,並為現實情況提供實用步驟。

第 36(1) 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?

《1925年受託人條例》第36(1)條賦予特定人士權力,可委任新受託人,以接替喪失行為能力、已故或離開英國超過十二個月的受託人。
這不是因任何原因撤換受託人的通用權力,而是針對可能干擾信託管理的特定問題之解決方案。

例如,若受託人失去精神行為能力、去世,或連續移居海外超過十二個月,其餘受託人或其他授權人可委任替代人。
這樣能確保信託運作順暢,保障受益人權益。

誰可以撤換或更換受託人?

根據第36(1)條委任新受託人的權力,通常屬於信託契據中指定的人士。
若無此指定,則由生存或繼續運作的受託人行使。
若無繼續運作的受託人,最後一名生存受託人的個人代表可以採取行動。

首要步驟是檢查信託契據。
部分契據包含撤換受託人的特定權力,這會使流程更簡單。
若契據未有提及,第36(1)條可作為後備方案。

適用第 36(1) 條的常見情境

以下是一些真實範例:

  • 喪失行為能力:
    Margaret 是一項家庭信託的三名受託人之一。她因中風而無法作出決定。
    其餘兩名受託人在確認她喪失能力後,根據第36(1)條委任了新受託人。



  • 受託人去世:
    受託人 John 去世。生存的受託人需要委任新成員以維持信託運作。
    第36(1)條允許他們直接行動,無需等待冗長的法律程序。


  • 不在英國境內:
    David 因工作移居澳洲,並離開英國超過十二個月。
    其他受託人可根據第36(1)條更換他,但前提是他必須是「連續」離境。
    如 Re Walker [1910] 1 Ch 259 案所確認,即使是短暫回英國,也會中斷這十二個月的期限。

誤解與常見錯誤

許多人認為可以出於任何原因撤換受託人,或必須所有受託人一致同意才能更换。
事實上,第36(1)條僅限於喪失能力、死亡或長期不在國內。
如果您需要更廣泛的權力,必須在信託契據中註明。

另一個常見錯誤是誤解「不在英國境內」的規則。
這十二個月必須是連續且不中斷的,任何短暫回國都會重新計算時間。
如果受託人回國度假或出差,家庭成員可能會因此被誤導。

有些人認為撤換需要受託人本人同意。
事實上,只要符合法律要求,無論該受託人意願如何,均可執行第36(1)條(參見 Re Stoneham's Settlement [1953] Ch 59)。

撤換或更換受託人的實用步驟

  1. 檢查信託契據:
    在採取任何行動前,請仔細閱讀信託契據。
    尋找任何關於撤換或委任受託人的條款。
    若契據有特定規定,請遵循該指示。


  2. 確認撤換理由:
    確保受託人確實喪失能力、已去世,或離開英國超過十二個月。
    根據需要收集證據,例如能力受損的醫療報告、死亡證明或旅行記錄。



  3. 決定由誰委任新受託人:
    若契據指明某人,應由該人行動。
    否則,由繼續運作的受託人或最後生存受託人的個人代表作出委任。


  4. 準備委任契據:
    此法律文件記錄了撤換和更換。
    文件應由擁有委任權的人簽署,並詳列卸任與新任受託人的資料。



  5. 登記變更(如適用):
    若信託持有土地,您需要更新土地註冊處資料。
    請提交委任契據及任何證明文件。


  6. 通知受益人及其他受託人:
    良好的溝通有助於避免誤解。
    讓每個人知道這個變更,並提供相關文件的副本。

面對棘手情況的應對方法

若信託契據權力不足,或受託人之間存在分歧,您可能需要向法庭申請指示。
如果受託人繼續參與會阻礙信託的妥善管理,法庭擁有固有司法管轄權去撤換該受託人(參見 Letterstedt v Broers (1884) 9 App Cas 371)。

如果受託人無理會或拒絕合作,請記錄您嘗試聯絡對方的過程。
這在向法庭證明撤換理由時會派上用場。

若信託只有一名受託人,或所有受託人均喪失能力或缺席,法庭或最後受託人的個人代表可能需要介入。

案例法:使原則更具體

  • Re Walker [1910] 1 Ch 259:
    釐清了十二個月的缺席必須是連續的。即使是短暫返回英國也會中斷該期限。

  • Re Stoneham’s Settlement [1953] Ch 59:
    確認了根據第36(1)條撤換受託人,並不需要該受託人本人的同意。

  • Letterstedt v Broers (1884) 9 App Cas 371:
    確立了法庭在符合信託最佳利益的情況下撤換受託人的權力。

給家庭與受託人的建議

  • 清晰記錄所有受託人的委任和撤換。

  • 與受益人保持公開溝通,以避免疑慮或混亂。

  • 如有疑問,請尋求遺產承辦處或法院的澄清。

  • 考慮更新信託契據,加入明確的撤換權力,以應對未來的靈活性。

總結

根據《1925年受託人條例》第36(1)條撤換或更換受託人,是解決喪失能力、死亡或長期缺席問題的實用方法。
藉著了解規則、檢查信託契據並遵循正確的步驟,您可以維持信託順暢運作並保護所有人的利益。
如果遇到阻礙,請記住法律提供了應對方法,法庭亦可在需要時介入。

免責聲明: 本文僅供一般參考,並不構成法律、財務或稅務建議。
您應考慮自身情況,並在需要特定指引時尋求專業協助。
相關要求和程序可能會有所變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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