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託旨在為家人提供保障與清晰安排,但當受託人喪失行事能力、移居海外,或根本無法履行其職責時,事情便可能變得複雜。如果你是受託人、受益人,或正面對移除或更換受託人的家人,了解《1925年受託人法令》第36(1)條至關重要。本指南旨在釐清程序、回應常見疑慮,並就實際情況提供可行步驟。

第36(1)條實際上說了甚麼?

《1925年受託人法令》第36(1)條賦予某些人士權力,可委任新受託人取代無行事能力、已去世,或已離開英國超過十二個月的受託人。這並非基於任何理由都可一般性移除受託人的權力——而是針對會影響信託管理的特定問題而設的解決方案。

例如,如受託人喪失精神行為能力、去世,或連續超過十二個月身處海外,餘下受託人或其他獲授權人士便可委任替代人選。這可確保信託順利運作,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。

誰可以移除或更換受託人?

根據 s36(1) 委任新受託人的權力,通常屬於信託契約中指定的人;如沒有指定,則由尚存或繼任受託人行使。如沒有繼任受託人,最後尚存受託人的遺產代理人可代為行事。

首先應查閱信託契約。有些契約載有明確的移除受託人權力,程序會較簡單。如契約沒有相關條文,s36(1) 便可作為後備依據。

第36(1)條適用的常見情況

以下是幾個實際例子:

  • 喪失行為能力:
    Margaret 是一個家族信託的三名受託人之一。她中風後已無法作出決定。其餘兩名受託人在確認她喪失行為能力後,根據 s36(1) 委任新受託人取代她。



  • 受託人去世:
    受託人 John 去世。尚存受託人需要委任新人,以維持信託運作。第36(1)條容許他們無需等待冗長的法律程序即可辦理。





  • 離開英國:
    David 因工作移居澳洲,並在英國境外逗留超過十二個月。其他受託人可根據 s36(1) 取代他,但前提是其離境必須是連續的。即使短暫返回英國,也會中斷十二個月的計算,正如 Re Walker [1910] 1 Ch 259 所確認。

常見誤解與常犯錯誤

很多人以為受託人可因任何理由被移除,或者所有受託人都必須同意更換。實際上,s36(1) 只適用於喪失行為能力、死亡或長期缺席。如欲擁有更廣泛的權力,必須在信託契約中明文訂明。

Explainer card for Removing and Replacing a Trustee: Trustee, Removing, Replacing.

另一個常見錯誤,是誤解「離開英國」的規則。十二個月期間必須連續不中斷——任何返回英國的行程,即使只是短暫停留,也會重新計算。若受託人因度假或公務返英,家人便可能因此出現誤判。

有些人以為移除受託人必須取得其同意。事實上,只要符合法律要求,s36(1) 可在不理會受託人意願的情況下行使(見 Re Stoneham’s Settlement [1953] Ch 59)。

移除或更換受託人的實務步驟

  1. 查閱信託契約:
    在採取任何行動前,先仔細閱讀信託契約。留意有關移除或委任受託人的條文。如契約賦予特定權力,便應依照該等指示辦理。



  2. 確認移除理由:
    確保該受託人確實無行事能力、已去世,或已離開英國超過十二個月。如有需要,請蒐集證據——例如喪失行為能力的醫療報告、死亡證明書或旅遊紀錄。



  3. 決定由誰委任新受託人:
    如契約已指定某人,便應由該人行事;如沒有指定,則由繼任受託人或最後尚存受託人的遺產代理人作出委任。



  4. 擬備委任契據:
    這份法律文件會記錄移除及更換安排。應由有權委任的人簽署,並列明離任及新任受託人的資料。



  5. 登記變更(如需要):
    如信託持有土地,便需要更新土地註冊處紀錄。請提交委任契據及任何支持文件。



  6. 通知受益人及其他受託人:
    良好溝通有助避免誤會。應通知所有相關人士有關變更,並提供相關文件副本。

困難情況的處理方法

如信託契約未有賦予足夠權力,或受託人之間存在分歧,你可能需要向法院申請指示。法院具有固有司法管轄權,可在受託人繼續參與會妨礙信託妥善管理時將其移除(見 Letterstedt v Broers (1884) 9 App Cas 371)。

如受託人不回應或拒絕合作,請記錄你嘗試聯絡對方的過程。若日後需要向法院證明移除屬合理,這些紀錄會有幫助。

如信託只有一名受託人,或所有受託人均無行事能力或不在場,法院或最後一名受託人的遺產代理人可能需要介入。

案例法:讓原則更具體

  • Re Walker [1910] 1 Ch 259:
    釐清十二個月的缺席必須是連續的。即使短暫返回英國,也會中斷該期間。

  • Re Stoneham’s Settlement [1953] Ch 59:
    確認根據 s36(1) 移除受託人時,無需取得其同意。

  • Letterstedt v Broers (1884) 9 App Cas 371:
    闡明如符合信託最佳利益,法院有權移除受託人。

給家人及受託人的提示

  • 妥善保存所有受託人委任及移除的清晰紀錄。

  • 與受益人坦誠溝通,避免猜疑或混亂。

  • 如有疑問,應向遺囑認證登記處或法院尋求澄清。

  • 考慮更新信託契約,加入清晰的移除權力,以便日後更具彈性。

結論

根據《1925年受託人法令》第36(1)條移除或更換受託人,是面對喪失行為能力、死亡或長期缺席的家庭的一個實際解決方案。只要了解規則、查閱信託契約,並按正確步驟辦理,便可令信託順利運作,並保障各方利益。如遇到障礙,請記住法律提供了補救方法,而法院在有需要時亦可介入。

免責聲明: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,並不構成法律、財務或稅務意見。你應按自身情況考慮,並在需要具體指引時尋求專業支援。相關要求及程序或會有所更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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