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從不容易。當您和配偶身家豐厚時,問題更具挑戰。特別是當您擁有數百萬流動資產、跨國業務,或透過公司和信託持有財富。這其中的心力交瘁不言而喻,尤其是涉及隱私、名譽和家族傳承時。

本指南適用於英格蘭及威爾斯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:

  • 擁有至少 250 萬英鎊流動資產(不含自住物業)

  • 財富經由投資組合、私人銀行、離岸架構或信託持有

  • 生活真正國際化,在多個國家擁有住宅、業務或稅務身份

本指南提供實用的概述,而非量身定制的法律意見。這旨在幫助您在花費高昂專業費用前,懂得提出正確問題。

入門必讀:高淨值離婚的誤區與策略陷阱

  • 「我會自動分得配偶一半的財富。」
    不一定。法院著重公平,即滿足您和子女的需要。維持大致生活水平為原則。法官會考慮賺錢能力、年齡及健康等。平分只是起點,不是保證。



  • 「我可以讓前配偶一無所有。」
    這在英格蘭及威爾斯極少發生。不論涉及憤怒、不忠還是指責,法律皆要求確保雙方有足夠資源生活。法院不會藉由令一方一貧如洗來作為懲罰。



  • 「戰鬥到底意味著我會贏得更多。」
    現實中,長期敵意訴訟的真正贏家往往只有律師。

    雙方各花費數十萬或數百萬英鎊法律費用並不罕見,這往往蠶食了大筆家族財富。許多高淨值夫婦若能及早理性協商,本可獲得更好結果並保留更多資產。

策略小貼士:
在開戰前,請權衡訴訟在財務和精神上的真實成本。有時最明智的舉動,是專注於務實的協商和解。如此能保護您的長期利益,並減少無謂損失。



1. 在英國離婚訴訟中,誰算作「高淨值」?

在家庭法中,高淨值人士(HNWI)並無單一法律定義。金融機構可能採用以下門檻:

  • 250 萬英鎊可投資資產(不包括主要住宅)

  • 2,500 萬英鎊以上屬超高淨值(UHNW)客戶

本指南主要針對以下人群:

  • 擁有至少 250 萬英鎊流動資產(現金、上市證券、易變現投資,不含主物業)

  • 個人或家族總財富(包括房產、業務權益及信託)達 1,000 萬至 1 億英鎊以上

典型特徵:

  • 多處物業(如倫敦住宅、鄉郊莊園、摩納哥或杜拜公寓)

  • 享有私人銀行服務(滙豐私人銀行、Coutts、瑞銀等)

  • 複雜的控股架構(家族投資公司、離岸信託、代持安排)

  • 持有私募股權、對沖基金權益,或附帶權益(Carried Interest)安排

  • 跨境生活:一方或雙方為英國居民但無英國住所(Non-Dom),或往返於英國與低稅率地區

當此類婚姻破裂時,法院不僅是分配房屋和養老金。法院還需釐清多層財富架構。這些架構通常旨在減稅與避險。但法院為了公平,有權穿透所有精細設計。



2. 為什麼高淨值離婚不同?

1973年《婚姻訴訟法》及案例法適用於所有人,但巨額資產案件有其獨特點:

  • 規模龐大:資產清單常現 2,000 萬英鎊以上,有些案件甚至逾 5 億英鎊。個人獲判金額往往超 2,000 萬至 5,000 萬英鎊。


  • 跨境因素:司法管轄權、慣常居住地及住所常有爭議。雙方可能爭相在被視為較慷慨的英格蘭或其他地區展開訴訟。


  • 信託與公司:財富常存於全權委託信託、家族公司或代持。法院必須判定這些是真正的第三方架構,還是屬婚姻資產。


  • 特殊貢獻抗辯:企業家或金融家可能以「天才」或分居後努力為由,主張偏離均分。法院雖審慎,但在極少數案件中予以認可。


  • 隱私與聲譽:公開估值、支出或稅務策略會帶來困擾。這促使雙方選擇機密的仲裁、私人金融爭議解決(FDR)和尋求和解。

清單:是什麼使您的案件屬於「高淨值」?

  • 您或配偶是否在多個國家擁有資產?

  • 是否涉及信託、公司或離岸架構?

  • 是否存在公眾曝光或名譽受損的風險?

  • 對於應在哪個司法管轄區審理離婚,是否存在爭議?



3. 影響高淨值離婚的關鍵案例

了解法律環境有助您預期結果。以下是五個里程碑案例:

White v White [2000] UKHL 54
此案確立了法律不應偏袒養家糊口者(不論夫或婦)的原則。上議院引入「平等衡量標準」,即分配基本以均分為起點。不論財富由誰賺取。判決明確指出公平是目標,只有婚前資產或特殊貢獻等強烈理由才能偏離均分。這意味著婚內累積的所有資產,即使在一人名下,通常也應分享。



Miller v Miller; McFarlane v McFarlane [2006] UKHL 24
這兩個案例闡明了法院如何處理短暫婚姻、巨額財富及持續財務資助。上議院提出了三項指導原則:「需要、補償和分享」。

  • 需要:確保雙方都能維持合理的生活水平。

  • 補償:認可一方配偶因婚姻作出的犧牲(如放棄事業)。

  • 分享:分享婚姻合作的成果,不論財富由誰創造。Miller 案表明即使婚姻短暫,若共同累積了資產,進行實質分享亦是恰當的。McFarlane 案則確認,若一方配偶因婚姻喪失了賺錢能力,可獲判持續瞻養費。

Charman v Charman [2007] EWCA Civ 503
此案涉及資產約 1.3 億英鎊。案件確認在巨額離婚中,首要考慮仍是平分。然而,上訴法院承認「特殊貢獻」(如特別的商業成功或獨特天賦)可作為偏離均分的正當理由,但這僅適用於極少數且界線清晰的個案。判決強調了透明度及全面披露,並重申複雜的資產架構無法幫財富規避公平分配。

Prest v Petrodel Resources Ltd [2013] UKSC 34
最高法院的這項裁決對涉及公司或信託資產的案件影響極深。法院裁定,由公司持有但由配偶實質擁有的物業,可被視為婚姻資產並受財務令約束。判決釐清了法院可「穿透公司頭紗」的條件,即穿透法律所有權去審視控制和受益的現實。對高淨值離婚而言,這意味著無法利用複雜架構向法院隱瞞資產。

  1. 近期執行及未作披露的案例

    • 針對嚴重且蓄意不配合者,法院已採用凍結令、Hadkinson 命令(不服從命令則限制參與訴訟),甚至以藐視法庭罪判處監禁。

貼士:如果您擔心藏匿資產或其複雜結構,這些案例表明,法院樂意看清本質以實現公平。


4. 實質性未進行披露:隱瞞資金及其後果

實質性未作披露,是指未能透露資產、低估價值、隱瞞信託/公司權益,或在訴訟前後轉移資金。披露義務是持續且嚴格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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