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英格蘭和威爾斯與他人合資買樓,
首要決定是以何種法律方式共同持有。
這會影響日後身故時業權的處理。
亦會影響遺產規劃及日常的物業管理。
許多人因未有理會而承受嚴重後果。
因此,請花時間了解兩者的潛在問題。

聯名擁有(Joint Tenants)

聯名擁有指雙方共同持有整項物業。
並無明確分攤業權,權益均等。
首要特點是「聯名繼承權」:
一方去世,業權不論遺囑何屬,
均自動轉歸生存的另一方。
這方式最常用於已婚夫婦或伴侶。

唯若雙方關係有變,情況會更複雜。
如分居、離婚或欲將業權留給下代。
此時,聯名擁有可能不適用。
另外,其中一方的債權人,
有權對整項物業提出申索。

分權共有人(Tenants in Common)

此方式指每人各佔物業的特定份額。
份額比例可由出資多寡決定。
此方式不設聯名繼承權。
一方身故,業權按遺囑分配。
無遺囑時則按無遺囑繼承法處理。
這讓您能將業權靈活遺贈他人。

未婚伴侶或不均等出資者多選此選項。
這有利於保護子孫權益或稅務規劃。
然而,雙方必須簽立信託聲明,
明確列明份額與責任以防爭執。

兩者主要區別

  • 業權: 聯名共同擁有全體業權;
    分權共有則各佔特定的份額。

  • 繼承: 聯名由生存者自動繼承;
    分權共有人依遺囑分配份額。

  • 出售: 聯名出售需雙方同意;
    分權可轉讓自身份額,但操作複雜。

常見灰色地帶與陷阱

終止聯名擁有制度

如欲將聯名轉為分權共有,
可申請終止聯名。此舉無需對方同意,
但必須履行法定手續及辦理登記。
操作不當可引致業權爭執及期望落差。

若無立遺囑會如何?

若分權共有人無立遺囑身故,
份額將按無遺囑繼承規則分配。
這可能違反遺願並為家人帶來問題。
預先訂立遺囑至關重要。

出資不均等

出資不均而未有以書面形式記錄,
法律上會推定雙方各佔一半業權。
簽立信託聲明有助釐清各自權益。

出售或按揭物業

聯名者必須共同處理按揭與出售。
分權共有理論上可自由售出其份額,
但實際上極難尋找买家。
遇爭端時可尋求法庭命令強制售物。

實用提示

  • 置業前先決定持有方式,並如實登記。

  • 分權共有者應立遺囑並訂立信託聲明。

  • 若人生階段改變,應及時檢視安排。

  • 常與共有人保持良好溝通,避免誤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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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指引,請參閱我們的 聯名與分權共有指南

聲明:本博文僅提供一般教育諮詢。
這不構成法律建議,結果落差因人而異。

如欲知詳情,請參閱我們的 農業資產減免:英國農民稅務規劃指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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