退出條款對英國私人公司至關重要。這類公司股份難以出售,且易生糾紛。本文將詳述主要條款、受保證人,以及如何確保公平退出或避免僵局。



1. 什麼是5位股東規則?

所謂的「5位股東規則」常出現於英國公司法和稅務規劃中,但常被誤解。它本身非退出條款,但會影響股份結構、權利及義務的產生。

技術背景:

  • 在英國稅法中,「緊密持有公司」是指由五位或以下股東(或任何身兼股東的董事)所控制的公司。此定義會影響股東借款及特定稅務待遇。



  • 就企業管理激勵(EMI)期權而言,「實質權益」持有人的人數存在限制,這可能會影響其申請資格。

對退出的影響:
若您是五位或以下的大股東之一,談判籌碼或較多,但面對僵局或糾紛的風險亦較高。例如:五位股東平分股權,若其中兩人想退出而無退出機制,公司運作或會癱瘓。

實例:
一間由五兄弟姊妹持股的家族企業發生爭執。由於缺乏清晰的退出條款,任何出售股份或強制收購的嘗試,都可能演變成法律和情感上的泥潭。

2. 股份購買協議中的關鍵條款

股份購買協議(SPA)是規管公司股份買賣的合約。SPA 中的退出相關條款,對於保護買賣雙方以及確保乾淨利落的分離至關重要。

重要退出條款:

  • 隨售權(Tag-Along):
    允許少數股東在多數股東出售股份時「隨售」其股份。這可防止他們被留下面對新的、可能不友善的股東。


  • 拖售權(Drag-Along):
    允許大股東「拖走」少數股東共同出售股份,確保買方能收購公司 100% 股權。這對於吸引尋求全面控制權的買家至關重要。


  • 認沽和認購期權:
    「認沽」期權讓股東可強制公司(或其他股東)按預定價格或公式購買其股份。「認購」期權則允許公司或其他股東強制某股東出售股份。


  • 好離職者 / 壞離職者條款:
    定義離職員工或董事的股份處理方式。「好離職者」(如退休或遭遣散)可獲公平價值;「壞離職者」(如因不當行為被解僱)或須按名義價值出售。


  • 僵局解決條款:
    「俄羅斯輪盤」或「德州槍戰」等機制,可在股東無法達成共識時,透過觸發以設定價或報價進行的收購,強制解決僵局。


  • 優先購買權:
    給予現有股東在股份向外人出售前的優先購買權,以防不希望的第三方進入公司。

實例:
某科技初創公司的 SPA 規定,強制出售須獲 75% 股東同意。當有美國買家提出收購時,大股東觸發了該條款,少數股東必須按相同條件出售股份。

3. 75% 持股股東擁有甚麼權利?

在英國公司法中,持有 75% 股份代表擁有強大控制權。這是通過「特別決議案」的門檻,能從根本上改變公司章程或批准出售業務。

75% 持股的關鍵權利:

  • 修改公司章程細則。

  • 批准出售公司資產。

  • 授權減少股本。

  • 通過拖售條款(若尚未存在),但在爭議發生後這樣做可能有風險。

風險與法律細節:
理論上,75% 股東可強推重大變更。但若此舉損害了少數股東利益(如糾紛後增設拖售條款指明強制出售),少數股東可根據 2006 年《公司法》第 994 條提出「不公平損害」呈請。法院有權撤銷該等行為或判處賠償。

實例:
持股 76% 的創辦人欲向私募股權公司出售股份。少數股東反對,指收購價低估了公司價值。若已有拖售條款,大股東可強制出售;但若是糾紛後才加入,少數股東有理據在法庭起訴。



4. 股東協議中的退出條約是甚麼?

股東協議中的退出條款,是規定股東何時及如何離開公司,或被要求離開的條文。這些條款是公司「離婚」時的規則,缺乏這些條文可能會令股東陷入困境或面臨風險。

退出條款的類型:

  • 自願退出: 允許股東出售股份,通常現有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。

  • 非自願退出: 由身故、喪失行為能力或違約等事件觸發。協議可要求股東(或其遺產繼承人)出售股份,有時會按預先設定的估值進行。

  • 離職者條文: 明確規定持股員工離職時的股份安排,區分「好、壞離職者」。

  • 僵局決議: 打破僵局的機制,例如俄羅斯輪盤或德州槍戰。

實例:
兩位創辦人各持股 50%。協議附有俄羅斯輪盤條款。當發展策略產生分歧時,一人觸發條款,提出以每股 10 英鎊收購股份。另一人必須接納報價,或以同等價格買入對方的股份。

5. 按角色分類的情境

困局中的少數股東:
「親友」投資者持有私人公司 10% 股份。大股東向新買家出售全部股權,但協議無隨售權。少數股東只能持有無法變現的股份,對新方向亦毫無發言權。

強勢的大股東:
持股 80% 的創辦人欲出售公司。買家堅持 100% 控股。全靠拖售條款,創辦人能強制少數股東按相同條件售股,確保交易順利進行。

被革職的員工:
持股 5% 的董事辭職。股東協議將自願辭職列為「壞離職者」狀態,因此公司以名義價值而非市值回購其股份。若董事因裁員離職,則屬「好離職者」並可獲公平估值。

陷入僵局的合夥人:
兩位各持 50% 的聯合創辦人決裂。其協議包含德州槍戰條款。一人開價,另一人必須以此價買入或賣出。這能強制解決僵局,但資金較少的一方或會被迫退出。

6. 比較表:您需要哪種股東退出條款?

條款類型/範本

最適用於

缺失時的主要風險

英國常見挑戰

隨售權

少數股東

受困於與新東主共事

若未經同意則無法執行

拖售權

大股東/買家

少數股東阻礙出售

不公平損害指控

認沽期權

少數股東/離職者

無強制退出途徑

估值糾紛工程

好/壞離職者

公司/創辦人

不公平的意外收穫或處罰

條款過於苛刻時會遭質疑

僵局解決機制

五五分賬的合夥人

業務癱瘓、訴訟

資金鏈問題、低估價值

7. 常見陷阱與法律挑戰

退出條款的成效,全取決於撰寫內容及訂立時機。以下數個陷阱或會削弱條款原意,甚至引發起訴:

  • 不公平損害:
    若大股東在糾紛開始後才引入或修改退出條款(如拖售權),少數股東可根據 2006 年《公司法》第 994 條聲稱遭遇「不公平損害」。法院有權採取廣泛的救濟措施,包括下令按公平價值收購股份,甚至撤銷某些行為。

    實例: 在家族企業中,大股東在找到買家後企圖加插拖售條款。少數股東控訴此舉不公,法院支持少數股東,阻止了強制出售。


  • 估值糾紛:
    「公平價值」的定義往往備受爭議。若退出條款含糊不清,各方可能會在價格應否扣除少數股權折讓,或加上控制權溢價等問題上,陷入成本高昂的爭拗。

    實例: 少數股東在認沽期權下被迫退出,但公式不明確。雙方最終訴諸仲裁,爭論估值應反映近期虧損,還是未來潛力。


  • 可執行性:
    條款必須妥善寫入公司章程或股東協議中。否則,條款可能無法執行,對於無簽署協議的新股東尤甚。

    實例: 拖售權僅訂於附屬合約,而非章程細則。當大股東試圖執行時,少數股東拒絕,該條款最終被判無法執行。

8. 英國股東的行動步驟

為免陷入上述陷阱,股東應採取積極步驟:

  • 檢視現有協議:
    檢查您的股東協議和公司章程中,退出條款是否存在且清晰。如有疑問,請向信任的顧問尋求簡單易懂的書面概述。


  • 在糾紛發生前進行談判:
    談判或修改退出條款的最佳時機,是雙方關係良好之時。一旦爆發爭執,修改的選擇會減少,亦容易面臨法律挑戰甚至被法院廢除。


  • 使用清晰的估值算式:
    明確規定股份估值方式,例如由獨立專家評估、使用固定公式(如 EBITDA 倍數)或參考近期交易。避免使用未經定義的「市值」等模糊字眼。


  • 考慮以調解解決僵局:
    面對僵局時,調解或仲裁有時比訴訟或觸發毀滅性的「核彈級」條款,能更快速、低成本地解決問題。

9. 範本與工具

實用資源可為處於談判或檢視階段的人士,帶來顯著的保障優勢:

  • 條款範本:
    獲取隨售權、拖售權、認沽/認購期權,以及僵局解決條款的範本。這些範本應根據公司需求進行調整,並檢視是否符合英國法律。


  • 好/壞離職者計算機:
    使用計算工具,估算在不同離職情況下可獲得的股份價值,對員工及創辦人皆有助益。


檢核清單:
用於審查股東協議的清單,可確保從優先購買權到估值機制等關鍵保障全部落實到位。


10. 結語

退出條款不僅是為應對危機而設,更是企業管治的重要環節。條款建立清晰期望,降低代價昂貴且耗費心神的糾紛風險,對創辦人、投資者及員工同樣重要。缺乏健全退出條款,股東或會陷入進退兩難、資產被低估的境地,甚至得進行只對律師有利的诉讼。

談判和明確這些條款的最佳時機,是在關係良好、利益一致的創立初期。一旦爆發衝突,選擇就會減少,而「不公平損害」索償或僵局風險則會急劇上升。對於外籍或少數股東而言,合適的退出條款是獲得公平回報,還是只得到「銀紙一疊」的分水嶺。

免責聲明:此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,不構成法律、財務或稅務建議。具體結果可能因個別情況而有所不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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