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果你的海外離婚和解令你所得少於你所需要或應得的,你未必就沒有其他選擇。1984年《婚姻及家庭程序法》(MFPA)第III部分,為已在海外離婚但與英格蘭或威爾斯有真實聯繫的人士,提供一條獨特途徑。這個機制容許英格蘭法院在司法公義要求下,即使在外地離婚後,仍可作出財務救濟。不過,程序並非自動啟動,法院在介入前會先進行審慎的兩階段測試。
門檻準則:你可以申請嗎?
在法院甚至考慮你的案件之前,你必須先通過「門檻」準則。這些都是嚴格的司法管轄要求,而你只需要符合其中一項:
住所: 你在英格蘭或威爾斯有住所,不論是在你提出申請時,還是在外地離婚已最終確定時。
通常居住: 你現時,或在外地離婚當時,通常居住在英格蘭或威爾斯。
婚姻居所: 在外地離婚當時,婚姻居所在英格蘭或威爾斯。
這些準則旨在確保只有與英格蘭或威爾斯有真正聯繫的人,才可在這裡使用法院。如果你無法證明至少其中一項聯繫,你的申請將不會繼續。
實質理由測試:英格蘭是否合適的訴訟地?
通過門檻只是開始。法院之後必須決定,是否有作出命令的「實質理由」。這並非例行公事。具指標性的案件 Agbaje v Agbaje [2010] UKSC 13,列出了主要考慮因素:
與英格蘭及威爾斯的聯繫: 法院會審視你目前及過往與本地的聯繫,包括你居住、工作及持有資產的地方。
海外可獲救濟的情況: 如果你本可在離婚所在國取得公平和解,法院可能會較不願介入。
公平性: 法院最關注的是外地和解是否公平。如果你甚麼也沒有得到,或所得明顯不足,英格蘭法院可能會介入,為你的裁決作「補足」。
司法禮讓與終局性: 法院尊重外地判決,不會輕易削弱其效力。目標不是讓你再有一次機會,而是糾正真正的不公。
值得注意的是,法院不會 פשוט重新審理外地程序。相反,它會考慮在所有情況下,是否適合給予任何額外財務救濟。
程序概覽:它如何運作?
Part III 申請的程序有別於一般財務補救申索,但仍有一些熟悉的環節:
許可階段:
你首先必須申請許可,才能提出申索。這通常會以「不通知對方」方式進行(即在此階段不會通知另一方)。法院會審視你的證據,並決定你的案件是否足夠強而可繼續。完整申請:
如獲批許可,你便要使用 Form A 提交完整申請。這會啟動一般的財務補救程序,包括披露及協商。法庭聆訊:
案件將會進入首次指示聆訊(FDA)及財務爭議解決(FDR)聆訊,就如一般家事財務補救案件一樣。法院會鼓勵和解,但如未能達成協議,亦可作出命令。
常見陷阱及爭議要點
拖延: 雖然沒有嚴格時限,但不必要的拖延可能削弱你的案件。法院期望你在外地離婚後盡快採取行動。
重複獲償: 法院不會容許你獲取超過公平所需的金額,並會將你已在海外收到的款項計算在內。
披露: 全面而坦誠地披露全球資產至關重要。法院會審視雙方的財務狀況,包括在英格蘭及海外的物業和退休金。
訟費: Part III 申請可能費用高昂,而且並非沒有風險。如你的申索薄弱或未能成功,法院可能命令你支付訟費。
統計洞察
最近數據顯示,約 70% 的 Part III 申索涉及倫敦物業或超過 100 萬英鎊的退休金。這反映了不少高價值離婚的國際性,以及英格蘭法院對尋求公平分配人士的吸引力。
案例聚焦:Agbaje v Agbaje [2010] UKSC 13
這項最高法院裁決至今仍是最具權威的判例。法院強調,Part III 不是用作「論壇選擇」的工具,而是用以糾正真正不公的補救方法。英格蘭法院的角色是補充,而非取代外地裁決——在不削弱終局性原則的同時,確保公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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