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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法律基礎:僱傭法令(第91A章)

新加坡的僱傭框架主要由 《僱傭法令》(第91A章) 規管。
該法於 2019 年大幅擴展,涵蓋除公務員及家傭外的所有僱員。
這是重大轉變——以前只全面保障基層僱員,即月薪低於 SGD 2,600 的人士。
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,所有僱員(包括 PMETs——專業人員、經理、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)都受核心條文保障。

《僱傭法令》訂明不可透過合約剝奪的法定最低權益。
任何提供低於法定要求的合約條款,
在不一致的範圍內會自動失效——法定最低標準仍然適用。
因此,你不能以書面同意放棄年假權益,
或接受少於最低通知期的安排。

2. 主要僱傭條款(KET)— 自 2016 年 4 月起必須

根據《僱傭(主要僱傭條款)規例》,僱主須在僱員開工後 14 日內發出 書面主要僱傭條款(KET)
如未發出 KET,即屬違規,並可被人力部檢控。KET 須列明:

  • 僱主及僱員全名

  • 職位、主要職責及責任

  • 入職日期(如為定期合約,亦須列明完結日期)

  • 試用期長度(如有)

  • 工作時間及休息日

  • 薪金、發薪頻率及發薪日期

  • 年假權益

  • 醫療福利(門診及住院)

  • 其他相關權益(如產假、侍產假)

  • 任何一方終止合約的通知期

3. 法定最低權益——EA 僱員

權益

法定最低

備註

年假

7 日(第 1 年)至 14 日(8 年或以上)

按比例累積;如僱主政策允許,未放假期可於年終折現

病假(門診)

每年 14 日(服務未滿 6 個月)至 14 日(滿 6 個月後)

須由註冊醫生證明;未有證明的假期未必有薪

住院假

每年 60 日(包括 14 日病假)

須由認可機構證明

產假

16 週(新加坡公民)/12 週(非公民,服務滿 3 個月)

受《兒童發展共儲法》規管

侍產假

2 週(新加坡公民,第 1 至第 2 名子女);自 2024 年起為 4 週

受 CDCA 資格條件限制

加班費

每週超過 44 小時的部分,按每小時基本薪金的 1.5 倍計算

只適用於基本月薪 ≤ SGD 2,600 的僱員

通知期

法定最低為 1 日(< 26 週)至 4 週(≥ 5 年)

合約通常會訂較長通知期——以合約或法定較高者為準

⚠️ CPF 供款——僱主的強制責任:僱主須為所有新加坡公民及永久居民作 CPF 供款。
適用於月薪超過 SGD 50 的僱員。
55 歲以下僱員的總供款率為工資的 37%(僱主 17%+僱員 20%)。
年長僱員的比率會逐步下降。
未能準時供款屬刑事罪行,僱員可向 CPF Board 投訴。
工作准證持有人(EP、S Pass)不獲 CPF 供款。

4. 限制性契約——哪些可執行、哪些不可

新加坡法院採用限制貿易原則:只有在保護合法專有權益,且範圍合理時,限制性契約才可執行。
重點原則:

  • 非競爭條款:如期限合理(通常 6–12 個月)、地域範圍合理(限於僱主實際營運地區)及受限活動類型合理,便可執行。
    例如,一刀切寫成「不得在任何科技公司工作」的條款,很可能無效。

  • 客戶招攬限制:如僱員曾直接接觸客戶,且限制有時限(通常 12 個月),一般會獲法院維持。

  • 員工招攬限制:如針對對團隊成員有特定影響力的高級僱員,同樣一般會獲法院維持。

  • 花園假條款:僱主可指示僱員在通知期內留在家中,並繼續支付薪金。
    這是受僱後限制性契約的合法替代方案。

與部分司法管轄區不同,新加坡法院不要求以金錢補償作為限制性契約有效的對價。
不過,合理性測試仍會嚴格適用。


案例:Wei Ling 在新加坡金融科技公司的僱傭合約

背景:29 歲的 Wei Ling 收到一間新加坡金融科技初創公司的數據分析師聘書:基本月薪 SGD 6,500、試用期 3 個月、
12 個月競業限制,範圍限於「亞太金融科技行業」,以及一條知識產權轉讓條款,涵蓋「在工作時間內或以外所作的一切發明」。

Caira 找出的問題:

  • 競業限制過闊:「整個 APAC 金融科技」既無地域限制,亦無特定職能排除,
    可合理認為比保護僱主利益所需更寬。Caira 指出這條款可能無法執行,
    並建議收窄至「新加坡及[指定國家/客戶名單]」,
    並將期限改為 6 個月。

  • IP 條款:「工作時間以外」的字眼,可能涵蓋 Wei Ling 在家中開發、
    與僱主業務無關的個人項目。Caira 建議加入豁免條款:
    在工作時間以外創作、未使用公司資源、且與公司業務無關的發明,不屬公司範圍。

  • 年假:合約只提供第 1 年 10 日年假。雖然高於法定最低 7 日,
    但 Caira 指出合約沒有說明未放年假可否結轉或折現——
    對經常出差的僱員而言,這是重要空白。

  • 結果:Wei Ling 以 Caira 的分析作為談判基礎,成功爭取 IP 條款豁免及較窄的競業限制地域範圍。
    僱主同意兩項修改。

5. 僱傭合約範本(Microsoft Word/PDF)

將以下範本複製到 Microsoft Word
填妥所有方括號欄位,列印兩份,並由雙方簽署。
另存一份 PDF 以備記錄。
注意:此範本必須在受僱起 14 日內,
配合已簽署的 KET 文件一併使用。

📋 複製範本 → 貼到 Word 📄 複製純文字

此範本適用於永久全職受僱。
使用前,請先按現行 MOM 指引核實 CPF 供款率及法定權益。

僱傭合約

本僱傭合約於 [Date] 由以下雙方訂立:

僱主:
公司名稱:[Full Company Name]
UEN 號碼:[UEN Number]
註冊地址:[Address]
代表人:[Name and Designation]
(下稱「公司」)

僱員:
姓名:[Full Legal Name]
NRIC/護照號碼:[Number]
地址:[Address]
國籍:[Nationality / Singapore Citizen / PR / EP Holder]
(下稱「僱員」)

1. 受僱開始及性質
1.1 僱員將於 [Start Date] 起受僱於公司。
1.2 僱員職位為 [Job Title],並向 [Name/Title of Reporting Manager] 匯報。
1.3 該職位的主要職責包括:[Brief description of key duties]。

2. 工作地點
2.1 僱員的主要工作地點為 [Address]。
2.2 如公司不時指示,僱員或須前往其他地點工作,或遙距工作。

3. 試用期
3.1 僱員自受僱日起須接受 [1/3/6] 個月試用期。
3.2 試用期內,任何一方可給予 [X days] 書面通知終止本合約。
3.3 試用期屆滿時,受僱關係將以書面確認;或公司可酌情將試用期延長一次,再延長 [X] 個月。

4. 薪金及福利
4.1 僱員的基本月薪為 SGD [Amount](新加坡元 [Amount in words])。
4.2 薪金將於每月 [last working day / 25th] 或之前,以銀行轉賬方式存入僱員指定戶口。
4.3 [浮動花紅:僱員或可獲酌情年度花紅,最高為 [X] 個月薪金,視乎公司業績及個人表現評估而定。]
4.4 [每年 [Month] 會進行年度加薪檢討。]

5. 工作時間及休息日
5.1 正常工作時間為 [e.g., 9:00am to 6:00pm],星期一至五,午膳時間 [one hour]。
5.2 如業務需要,僱員或須合理加班;由於已反映於整體薪酬待遇內,故不另行支付。

6. 年假及其他假期
6.1 年假:[X] 日/曆年(入職/離職年度按比例計算)。
6.2 病假:按《僱傭法令》規定(經註冊醫生證明後,每年最多 14 日門診病假及 60 日住院假)。
6.3 公眾假期:所有新加坡憲報刊登的公眾假期。
6.4 產假/侍產假:按《兒童發展共儲法》規定。

7. CPF 供款
公司須按《中央公積金法》及當時適用的 CPF Board 供款率,為新加坡公民及永久居民作 CPF 供款。

8. 保密
僱員同意在受僱期間及離職後,對公司的所有專有資料、商業秘密及業務資料保密。

9. 知識產權
僱員在受僱職責範圍內、於工作時間內,或使用公司資源所創作的所有發明、作品及開發成果,均歸屬並屬於公司。

10. 限制性契約(如適用)
10.1 競業限制:於受僱終止後 [6/12] 個月內,僱員不得於 [Singapore / specified geography][specific roles / business area] 身分受僱,亦不得與公司直接競爭。
10.2 客戶招攬限制:離職後 [12] 個月內,僱員不得招攬其於離職前 12 個月內曾直接往來的客戶。
10.3 員工招攬限制:離職後 [12] 個月內,僱員不得招攬或誘使任何公司僱員離職。

11. 通知期
11.1 受僱獲確認後,任何一方可給予 [1 month / X weeks] 書面通知,或以代通知金代替通知。
11.2 公司保留因故終止合約的權利(嚴重不當行為、欺詐、嚴重違約),無須通知。

12. 適用法律
本協議受新加坡法律管轄,並按其解釋。

僱主簽署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僱員簽署:
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 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[Name and Designation]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[Employee Name]

僱傭合約

本僱傭合約於 [Date] 由以下雙方訂立:

僱主:
公司名稱:[Full Company Name]
UEN 號碼:[UEN Number]
註冊地址:[Address]
代表人:[Name and Designation]
(下稱「公司」)

僱員:
姓名:[Full Legal Name]
NRIC/護照號碼:[Number]
地址:[Address]
國籍:[Nationality / Singapore Citizen / PR / EP Holder]
(下稱「僱員」)

1. 受僱開始及性質
1.1 僱員將於 [Start Date] 起受僱於公司。
1.2 僱員職位為 [Job Title],並向 [Name/Title of Reporting Manager] 匯報。
1.3 該職位的主要職責包括:[Brief description of key duties]。

2. 工作地點
2.1 僱員的主要工作地點為 [Address]。
2.2 如公司不時指示,僱員或須前往其他地點工作,或遙距工作。

3. 試用期
3.1 僱員自受僱日起須接受 [1/3/6] 個月試用期。
3.2 試用期內,任何一方可給予 [X days] 書面通知終止本合約。
3.3 試用期屆滿時,受僱關係將以書面確認;或公司可酌情將試用期延長一次,再延長 [X] 個月。

4. 薪金及福利
4.1 僱員的基本月薪為 SGD [Amount](新加坡元 [Amount in words])。
4.2 薪金將於每月 [last working day / 25th] 或之前,以銀行轉賬方式存入僱員指定戶口。
4.3 [浮動花紅:僱員或可獲酌情年度花紅,最高為 [X] 個月薪金,視乎公司業績及個人表現評估而定。]
4.4 [每年 [Month] 會進行年度加薪檢討。]

5. 工作時間及休息日
5.1 正常工作時間為 [e.g., 9:00am to 6:00pm],星期一至五,午膳時間 [one hour]。
5.2 如業務需要,僱員或須合理加班;由於已反映於整體薪酬待遇內,故不另行支付。

6. 年假及其他假期
6.1 年假:[X] 日/曆年(入職/離職年度按比例計算)。
6.2 病假:按《僱傭法令》規定(經註冊醫生證明後,每年最多 14 日門診病假及 60 日住院假)。
6.3 公眾假期:所有新加坡憲報刊登的公眾假期。
6.4 產假/侍產假:按《兒童發展共儲法》規定。

7. CPF 供款
公司須按《中央公積金法》及當時適用的 CPF Board 供款率,為新加坡公民及永久居民作 CPF 供款。

8. 保密
僱員同意在受僱期間及離職後,對公司的所有專有資料、商業秘密及業務資料保密。

9. 知識產權
僱員在受僱職責範圍內、於工作時間內,或使用公司資源所創作的所有發明、作品及開發成果,均歸屬並屬於公司。

10. 限制性契約(如適用)
10.1 競業限制:於受僱終止後 [6/12] 個月內,僱員不得於 [Singapore / specified geography][specific roles / business area] 身分受僱,亦不得與公司直接競爭。
10.2 客戶招攬限制:離職後 [12] 個月內,僱員不得招攬其於離職前 12 個月內曾直接往來的客戶。
10.3 員工招攬限制:離職後 [12] 個月內,僱員不得招攬或誘使任何公司僱員離職。

11. 通知期
11.1 受僱獲確認後,任何一方可給予 [1 month / X weeks] 書面通知,或以代通知金代替通知。
11.2 公司保留因故終止合約的權利(嚴重不當行為、欺詐、嚴重違約),無須通知。

12. 適用法律
本協議受新加坡法律管轄,並按其解釋。

僱主簽署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僱員簽署:
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 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[Name and Designation]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[Employee Name]

僱傭合約

本僱傭合約於 [Date] 由以下雙方訂立:

僱主:
公司名稱:[Full Company Name]
UEN 號碼:[UEN Number]
註冊地址:[Address]
代表人:[Name and Designation]
(下稱「公司」)

僱員:
姓名:[Full Legal Name]
NRIC/護照號碼:[Number]
地址:[Address]
國籍:[Nationality / Singapore Citizen / PR / EP Holder]
(下稱「僱員」)

1. 受僱開始及性質
1.1 僱員將於 [Start Date] 起受僱於公司。
1.2 僱員職位為 [Job Title],並向 [Name/Title of Reporting Manager] 匯報。
1.3 該職位的主要職責包括:[Brief description of key duties]。

2. 工作地點
2.1 僱員的主要工作地點為 [Address]。
2.2 如公司不時指示,僱員或須前往其他地點工作,或遙距工作。

3. 試用期
3.1 僱員自受僱日起須接受 [1/3/6] 個月試用期。
3.2 試用期內,任何一方可給予 [X days] 書面通知終止本合約。
3.3 試用期屆滿時,受僱關係將以書面確認;或公司可酌情將試用期延長一次,再延長 [X] 個月。

4. 薪金及福利
4.1 僱員的基本月薪為 SGD [Amount](新加坡元 [Amount in words])。
4.2 薪金將於每月 [last working day / 25th] 或之前,以銀行轉賬方式存入僱員指定戶口。
4.3 [浮動花紅:僱員或可獲酌情年度花紅,最高為 [X] 個月薪金,視乎公司業績及個人表現評估而定。]
4.4 [每年 [Month] 會進行年度加薪檢討。]

5. 工作時間及休息日
5.1 正常工作時間為 [e.g., 9:00am to 6:00pm],星期一至五,午膳時間 [one hour]。
5.2 如業務需要,僱員或須合理加班;由於已反映於整體薪酬待遇內,故不另行支付。

6. 年假及其他假期
6.1 年假:[X] 日/曆年(入職/離職年度按比例計算)。
6.2 病假:按《僱傭法令》規定(經註冊醫生證明後,每年最多 14 日門診病假及 60 日住院假)。
6.3 公眾假期:所有新加坡憲報刊登的公眾假期。
6.4 產假/侍產假:按《兒童發展共儲法》規定。

7. CPF 供款
公司須按《中央公積金法》及當時適用的 CPF Board 供款率,為新加坡公民及永久居民作 CPF 供款。

8. 保密
僱員同意在受僱期間及離職後,對公司的所有專有資料、商業秘密及業務資料保密。

9. 知識產權
僱員在受僱職責範圍內、於工作時間內,或使用公司資源所創作的所有發明、作品及開發成果,均歸屬並屬於公司。

10. 限制性契約(如適用)
10.1 競業限制:於受僱終止後 [6/12] 個月內,僱員不得於 [Singapore / specified geography][specific roles / business area] 身分受僱,亦不得與公司直接競爭。
10.2 客戶招攬限制:離職後 [12] 個月內,僱員不得招攬其於離職前 12 個月內曾直接往來的客戶。
10.3 員工招攬限制:離職後 [12] 個月內,僱員不得招攬或誘使任何公司僱員離職。

11. 通知期
11.1 受僱獲確認後,任何一方可給予 [1 month / X weeks] 書面通知,或以代通知金代替通知。
11.2 公司保留因故終止合約的權利(嚴重不當行為、欺詐、嚴重違約),無須通知。

12. 適用法律
本協議受新加坡法律管轄,並按其解釋。

僱主簽署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僱員簽署:
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 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[Name and Designation]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[Employee Name]

6. 常見問題(FAQ)

Q: 如果我月薪超過 SGD 4,500,仍受《僱傭法令》保障嗎?
A: 可以——自 2019 年擴展後,
所有僱員(包括高收入者)都受《僱傭法令》的核心條文保障。
不過,加班費及休息日薪酬等保障,
只適用於基本月薪不超過 SGD 2,600 的僱員。
(原為 SGD 2,600;門檻或已更新。)
請查閱 MOM 網站以獲取最新門檻。
反不當解僱保障適用於本法涵蓋的所有僱員。

Q: 僱主可否未經我同意扣薪?
A: 《僱傭法令》對扣薪有嚴格限制。
可扣項目包括 CPF 供款、入息稅、經授權的僱主貸款還款,
以及就損壞或損失已同意的扣款。
隨意扣薪屬違法,而所有可扣項目(CPF 除外)總和,
不得超過一個月薪金的 50%。

Q: 合約內的競業限制條款是否自動可執行?
A: 不會。
在新加坡,競業限制條款只有通過限制貿易的合理性測試,
才可執行。法院會評估它是否真正保護合法專有權益,
例如保密客戶關係或商業秘密,
以及其範圍(期限、地域、活動)是否與該權益相稱。
過於寬泛的條款,法院經常會剔除或修改。

Q: 如果僱主遲付薪金,我可以怎樣做?
A: 按《僱傭法令》,薪金須在薪金期結束後 7 日內支付。
如僱主遲付,你可透過 iECT 網上系統向 Employment Claims Tribunal (ECT) 提出薪金申索。
最高可追討 SGD 20,000(如有工會協助,最高 SGD 30,000)。
這個費用較低的審裁處可處理爭議,無須複雜訴訟。

官方來源

本文根據截至 2026 年的新加坡法律編寫,僅供參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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